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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雲林縣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十二條、第十五條」,業經雲林縣議會第18屆第9、10、11次臨時會第4次會議決議:「三讀通過」,並經本府105年9月7日府行法一字第1052903596A號令公布,檢送上開修正條文乙份,請查照。

刊登日期:2016/9/7
發文日期:2016/9/7
發文字號:府行法一字第1052903596B號
主旨:「雲林縣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十二條、第十五條」,業經雲林縣議會第18屆第9、10、11次臨時會第4次會議決議:「三讀通過」,並經本府105年9月7日府行法一字第1052903596A號令公布,檢送上開修正條文乙份,請查照。
說明函: 依據雲林縣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14條、地方制度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及雲林縣議會105年8月30日雲議議民臨9、10、11字第10500015381號函辦理。
正本:本府各單位、本府所屬一級機關、本府所屬二級機關、本縣各鄉鎮市公所
副本:雲林縣議會、本府行政處(文書科請刊登公報)、本府行政處(法制科)
附件:
  • 公布令及修正條文